国际图书馆协会和机构联合会章程修改草稿

联合会 

第一款

联合会代表世界各国各地图书馆协会、情报协会、图情服务机构的利益。联合会的全称是国际图书馆协会和机构联合会。章程中用联合会指称。 

首字母缩写 

第二款

联合会首字母缩写以国际图联“IFLA”著称。 

总部 

第三款

联合会总部设在荷兰海牙。 

社团组成

第四款

联合会依据荷兰法律组成社团。

使命

第五款

5.1联合会是个独立的非赢利性国际民间组织。联合会会员构成:图书馆,图书馆员和信息服务协会、情报协会、图书馆、图情机构。

5.2联合会宗旨是:促进提供高标准图情服务;鼓励私营、公有和民营机构广泛理解优质图情服务的价值及其重要性;代表世界各国各地会员的利益。

5.3为追求上述宗旨,联合会开展相应的活动和计划,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适用于建立这类组织机构的条款在程序规则中作出规定。联合会的中期规划定期由管理委员会协同IFLA相关的专业机构制定并发布。

基本价值

第六款

联合会在追求章程规定的宗旨时,将在下述基本价值的基础上作出努力:

甲·赞同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款关于自由获取形象思维的信息、思想和著作的原则。

乙·人们、社区和组织机构为满足物质、精神、民主和经济的康乐,要求自由获取形象思维的信息、思想和著作。

丙·提供优质图情服务,有助于自由获取信息的信念。

丁·联合会成员,不分国家、种族、性别、语种、政治意识、人种肤色或宗教信仰,有权参加联合会的活动,并从中受益的信念。

会员和准会员

第七款

7.1联合会的组成:

甲·会员,和

乙·准会员

会员

7.2联合会的会员组成有以下几类:

7.2.1国家协会会员

图情专业人员协会及其它与信息服务有关的组织机构和赞同联合会宗旨的组织机构可被吸收为国家协会会员。在没有图情协会但有代表图情界的单一社团的国家,这样的团体可以被承认为协会会员。

7.2.2国际协会会员

与图情服务有关,又赞同联合会宗旨的国际协会可以被接纳为国际协会会员。

7.2.3机构会员

私营、公有和民营机构的图情服务部门、图情学系、成为联合会会员的图情协会的下属机构,以及其它赞成联合会宗旨的组织机构可以被接纳为机构会员。

7.2.4荣誉会员

管理委员会有权承认个人,包括在图情领域出色工作或对联合会作出杰出贡献的前联合会主席,并授予他们荣誉会员的称号。[参见过渡条款]

7.3准会员

联合会的准会员组成有以下两类:

7.3.1法人团体会员

对图情事业感兴趣的公司和组织机构,可以被承认为联合会的法人团体会员。

7.3.2个人会员

支持赞同联合会宗旨的个人可以被承认为个人会员。

顾问身份

第八款

顾问身份由管理委员会授予联合会愿意与之建立关系以便进一步实现其宗旨的各方面的国际组织或多国组织。

权利与义务

第九款

9.1按照章程规定,会员、准会员和具有顾问身份的机构的权利是参加联合会的活动,并从中受益,服从章程规定。

9.2联合会会员、准会员的义务:

甲·遵守联合会章程

乙·根据章程支付会员费和其它费用

丙·积极贡献于联合会宗旨

入会

第十款

10.1入会、成为准会员和拥有顾问身份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并向理事会报告

10.2入会申请被管理委员会拒绝后,申请者可以向理事会投诉。

退会

第十一款

会员或准会员或顾问团体可以随时向总执行官提出书面退会通知。

开除会籍

第十二款

会员和准会员

12.1如果会员违反联合会章程和宗旨,管理委员会可以决定开除该会员或准会员或国际图联管理委员会成员或专业委员会成员的会籍,并要取得三分之二多数投票通过。

顾问团体

12.2如果会员违反联合会章程和宗旨,管理委员会可以决定取消该团体的顾问身份,并要取得三分之二多数投票通过。

投诉

12.3由管理委员会确定注销会籍或顾问身份的会员、准会员或顾问团体将通过邮函收到总执行官的通知。该通知要详细说明作出这一决定的原因。会员、准会员或顾问团体在收到注销会籍通知的三个月内,针对作出的决定进行投诉。投诉对象可以是总执行官。总执行官将把投诉转给理事会设立的常务投诉评判小组。投诉评判小组作出最后裁定。

拖欠会费

12.4会员或准会员拖欠会费将无权行使其权利与义务,也不能得到联合会的任何服务,除非管理委员会另作决定。管理委员会可向理事会提出决定注销拖欠会费的会员或准会员的会籍。

第十三款

资产

13.1会员或准会员退会或被开除会籍,将丧失对联合会任何资产的权利。

13.2退会或被开除会籍的会员或准会员仍然有义务付清拖欠会费和最后财政年度的全年会费。

理事会

第十四款

14.1理事会由该章程授予投票权的正式会员组成。理事会是联合会最高权力机构。按照章程和程序规则,理事会在召开大会时,或在邮函和/或电子投票时行使职权。

会议召开频率

14.2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通常与联合会年会同期举行。

14.3理事会大会间隔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

14.4理事会大会的时间和地点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会议通告和议程

14.5会议通告和议程由秘书处在会期前至少4个月寄送正式会员、准会员、顾问团体,以及被邀请的观察员、管理委员会成员和联合会各部门的官员。

14.6希望所提建议被列入大会议程的会员必须在会期前5个月将提案递交秘书处。

14.7会议讨论内容将局限于列入议事日程的事项。议程与会议通告一起颁发。紧急附加提案可由主席或会议主席确定列入议程,并由到会会员的多数同意。

理事会特别会议

14.8管理委员会有权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对紧急和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并在下一届理事会大会上作出决议。

14.9在接受的书面请求代表了至少十分之一会员的时候,管理委员会将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会期不迟于秘书处收到这样的请求之后的三个月内。秘书处在会议前至少两个月内将会议通知和议程寄给所有有权出席会议的会员。

14.10紧急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联合会会员三分之二多数邮函和/或电子投票批准通过,才能实施。

第十五款

出席理事会会议

15.1每一个会员有权由一名或多名代表出席理事会会议。每一个会员指定一人行使投票权。

观察员

15.2每一位准会员将被邀请出席理事会会议。

15.3每一个拥有顾问身份的团体可以有一个或多个观察员被邀请出席理事会会议。

15.4每一位管理委员会成员如果没有权出席理事会会议,将作为观察员被邀请出席理事会会议。

15.5总执行官和联合会个部门的官员如果没有权出席理事会会议,有权作为观察员出席理事会。此款提到的“部门”的定义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并在程序规则中形成规定。

15.6总执行官可以邀请他人、协会、组织机构作为观察员出席理事会,或按照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指导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

会议主席

15.7联合会主席担任理事会会议主席,主席缺席由当选主席担任理事会会议主席,当选主席缺席由司库或管理委员会成员担任理事会会议主席。

召开会议

15.8所有会员或会员代表和个人准会员有权在理事会会议上发言,观察员可以应理事会会议之 邀请或得到允许而发言。凡发言者须遵守程序规则中有关理事会会议的规定。

代理投票

15.9每一个会员可以由另一个会员代表参加理事会会议。会员可以代替所代表的会员行使代理投票权。

法定人数

15.10

出席或代理出席理事会的正式协会会员的简单多数构成法定人数,除非章程中另有规定。

投票权

第十六款

应得的权利

16.1正式会员拥有投票权,并有权在理事会各届会议上行使投票权,或在邮函和/或电子投票中行使投票权。投票将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进行。

投票分布

16.2除理事会会议外,每一位会员都有权在会议中拥有一票。

16.3会员在理事会上或在邮函和/或电子投票所分配的票数规定如下:

国家协会会员

16.4每一个国家协会会员由管理委员会按照间或确定的方案分配到一定数量的票数。分配方案和票数在程序规则中作出规定。

国际协会会员

16.5每一个国际协会会员由管理委员会按照间或确定的方案分配至少一票。分配方案和票数在程序规则中作出规定。

机构会员

16.6每一个机构会员,由管理委员会按照间或确定的方案分配至少一票。分配方案和票数在程序规则中作出规定。

荣誉会员

16.7荣誉会员每人分配一票。

个人会员

16.8个人准会员没有投票权,除非程序规则另有规定。

投票程序

第十七款

多数

17.1决议的实施要有简单多数票的支持,除非程序规则另有规定。

决定性一票

17.2如果一项动议的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担任会议主席者拥有决定性一票。

选举

17.3选举主席和管理委员会成员将通过邮函和/或电子投票进行。

其它事宜

17.4管理委员会可以通过举行邮函和/或电子投票来确定会员对重要问题的看法,包括不同会员缴费增减变化的建议。投票结果要向理事会报告。

管理委员会

第十八款

18.1 管理委员会在理事会批准通过的指导原则内对联合会的管理和专业方向负责。

管委会成员

18.2管委会由下列成员组成:

甲·主席、

乙·根据第十九款规定选举的当选主席、

丙·会员通过邮函和/或电子投票选举的10名管委会成员、

丁·根据第二十二款规定选举的专业委员会成员、

戊·由管委会增选三名成员,以代表管委会确定的利益。[参见过渡条款]

任期

18.3当选管委会成员第一任期两年,可以连任第二任期两年。增选管委会成员任期两年。如果应管委会邀请,即将离任的管委会成员可以以增补成员的身份留任新任期不超过两年。

临时空缺

18.4当选管委会成员位置的空缺,其剩余任期由上一次管委会选举中得票数最高的未当选的候选人填补。

司库

18.5管委会从成员中推选国际图联的司库。司库负责向理事会呈送年度帐目,并提出收费变化的建议。

会议召开频率

18.6管委会每年至少开两次会议,其中一次与联合会年会同期同地举行。

会议通知

18.7总执行官通常提前两个月通知召开管委会会议。

法定人数

18.8管委会成员的简单多数构成法定人数。

多数

18.9管委会的决议由所投票的简单多数通过实施。如果发生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主席或会议主席拥有决定性一票。投票应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进行。

邀请出席会议

18.10管委会可以邀请其它组织机构的个人或代表作为顾问出席会议,一旦管委会确认这样的邀请有利于其完成职责的话。

报告

18.11管委会要正式向理事会报告。

合同

18.12管委会有资格根据总执行官的建议代表联合会签定合同。

授权

18.13管委会可以将部分权力授予一个或几个会员。被授权者要向管委会报告。

18.14管委会有权建立小组、委员会、办公室或其它组织,如果这将有助于履行其职责的话。管委会要确定并公布授权日期。该组织要向管委会报告。

法律程序

18.15联合会司法代表权属于主席和司库的联手行动,不属于管委会。

18.16司法代表的授予权属于主席或司库与总执行官的联手行动。

主席

第十九款

选举

19.1主席是联合会的总代表,是联合会专业活动的领导者,由会员通过邮函和/或电子投票选举产生。

任期

19.2主席担任当选主席两年,然后担任主席两年。

19.3主席不得连任。

第二十款

临时空缺

20.1主席临时空缺时,由当选主席替补主席,直到任期届满,然后再继续当选主席的任期。

20.2当选主席临时空缺时,由司库暂时行使当选主席的职责。由管委会宣布当选主席职位空缺,并进行邮函和/或电子投票。

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一款

21.1管委会的执行委员会,在管委会会议之间,有责任监督指导联合会的方向。

执委

21.2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当选主席、司库、专业委员会主席、管理委员会成员两名组成。每隔两年,由管委会成员从其当选成员、总执行官、当然委员中选举产生。

法定人数

21.3执委的简单多数构成法定人数。

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二款

目的

22.1专业委员会确保联合会内各部门工作的协调,对专业活动、政策和规划负责。

委员

22.2专业委员会由根据第22.3款选举的委员会主席和联合会各分委员会的官员,通常是个分委员会的主席,以及从管委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的三名委员。

主席和副主席

22.3专业委员会主席由该委员会从专业委员会即将离任的委员当中推选。[参见过度条款]

22.4副主席由该委员会从委员中推选。

任期

22.5专业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任期两年,不得连任。

会议

22.6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开两次会议,时间和地点由该委员会确定,其中一次与联合会大会同期同地举行。

法定人数

22.7专业委员会委员的简单多数构成法定人数。

多数

22.8专业委员会的决议有所投票的简单多数通过实施。对某项提议如果发生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会议主席拥有决定性一票。投票应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进行。

专业部门

第二十三款

专业组

23.1专业委员会可以自己决定批准建议建立专业组。专业组是联合会工作和信息活动等的基本活动中心,通常设在一个专门单位。

23.2管理委员会确定组员的登记费。登记费在程序规则中作出规定。

23.3每个分组按照程序规则提名和推选一个常务委员会,制定分组规划,并确保规划的实施。

23.4每个分组常务委员会推选一名主席和一名秘书,他们分别任期两年,同时构成该组的执行委员会。他们可在相同职位上再连任两年任期。专业委员会可以终止分组的活动。

第二十四款

专业部

24.1管委会将建立旨在促进和协调广泛领域内代表联合会兴趣的专业工作的专业部。

24.2专业委员会将向管委会推荐专业部的数量、名称和任期。

24.3每一个专业部设立一个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分配给该专业部的各专业组的主席和秘书构成。该委员会至少要有五名成员。不到五人的,可以增补,以确保最低数。

24.4每一个协调委员会将从其委员中推选一名主席、一名秘书和一名财会。每一个职位任期两年,相同职位上再次连任,任期不得超过两年。财会通常由主席或秘书兼任。

24.5专业部在与专业委员会协商后确定每个专业组的任期。

第二十五款

中心活动

25.1专业委员会,为开展联合会的中心活动,可以向管委会建议批准建立专门办公室或制定专门规划。中心活动的管理将按照程序规则的条款进行。

25.2根据章程条款,中心活动的代表可以增补为管委会委员,并作为专业委员会的当选委员。

25.3中心活动的代表将成为与其使命有关的专业部协调委员会和专业组常务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第二十六款

特殊兴趣小组

26.1特殊兴趣小组可由专业委员会批准建立,以容纳会员和准会员的特殊兴趣,而已建立的专业组又没有一个是合适的组。

26.2建立这样的兴趣小组可由专业部、专业组或部组联合,或一个或数个会员共同提出。

26.3如果一个组建议在本部下设一个兴趣小组,专业委员会必须与该专业组所属专业部协商。

26.4专业委员会将制定标准建立这样的兴趣小组,取得管委会同意,并在程序规则中规定。

26.5在专业部下设置的兴趣小组将向由专业委员会分配的专业部或专业组报告。

26.6专业委员会可以,因所属专业部或专业组的建议或专业工作组的调查结果,撤消兴趣小组。

26.7管委会将在程序规则中规定兴趣小组管理办法。

秘书处

第二十七款

总执行官

27.1联合会的秘书处由管委会任命的总执行官领导。

27.2总执行官在理事会和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政策下,对联合会的战略发展方向和财务管理负责。

27.3如果总执行官的职位不在讨论之列,总执行官有权以顾问身份出席和参加理事会、管委会和专业委员会的任何会议。总执行官在会上拥有投票权。

27.4总执行官将为提供有成效、有效率的秘书处工作,任命必需的工作人员,并在预算允许的范围内任命其工作人员。

27.5管委会将根据总执行官的建议确定联合会工作人员的一般工作条件。

财务

第二十八款

28.1联合会财政来源:

甲·会员和准会员会费

乙·产品和服务销售的收入

丙·与联合会宗旨一致的馈赠、拨款、遗赠等

财政年度

28.2 联合会将这些财会资源设立一个特别基金,用于图书馆和信息协会的共同利益和服务。这个特别基金的名称为“中心基金”,可以为图书馆和信息协会的共同利益和服务使用或储存。

28.3 联合会在收到财会资源后应立即将其加入中心基金。

28.4 联合会的财政年度为历年

帐目与预算

28.5管委会每年向理事会呈交前一年批准的帐目,并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28.6管委会为联合会批准年度预算。

程序规则

第二十九款

管委会将根据章程规定批准程序规则,以规定联合会的具体操作。

章程修改

第三十款

修改建议

30.1管委会既可以自己提出也可以根据会员建议提出修改章程。

30.2修改章程的提议须由联合会四分之一以上会员签字,并递交给总执行官,并由管委会作出反应。

投票修改章程

30.3任何修改章程的提议将经过联合会全体会员邮函和/或电子投票。投票结束前,提前至少四个月,将修改建议递交联合会会员手中。

30.4修改提案获得简单多数投票才可被实施。这样的提议将被考虑在下一届理事会会议上获得最后批准。最后通过提案需要投票会员的三分之二多数。

解散联合会

第三十一款

解散建议

31.1管委会既可以自己提出,也可以根据会员提议提出解散联合会的建议。

31.2解散联合会的建议须由联合会四分之一以上会员签字,并递交总执行官,并由管委会作出反应。

31.3任何解散联合会的提议将经过联合会全体会员邮函和/或电子投票。投票结束前,提前至少四个月,将这样的建议递交联合会会员手中。

投票解散联合会

31.4解散提案获得简单多数投票才可被实施。这样的提议将被考虑在下一届理事会会议上获得最后批准。最后通过提案需要投票会员的三分之二多数。

31.5如解散,理事会将确定联合会停止活动、清偿债务和处理资产的方式。

31.6清理后的资产将用于图书馆和信息协会的共同利益和服务。

过渡条款

过渡条款1

选举主席

联合会会员代表或个人准会员,包括根据1993年生效的章程以前当选过联合会主席的会员,在本章程生效时,有资格被提名为任期仅两年的主席。在以上选举中,主席与当选主席不能由一人兼任。

过渡条款2

选举专业委员会主席

按照章程,前专业委员会委员可以在首次选举中,但不可以在以后选举中,作为专业委员会主席的候选人。

过渡条款3

现任执委

按照1993年生效的章程规定,现任执委有资格再次参加最后两年任期的竞选,可以竞选任期仅两年的管委会成员。1999年至2003年四年任期中的执委将作为管委会成员结束他们的任期,并可以在2003年参加最后两年任期的竞选。

过渡条款4

荣誉主席

以前的联合会章程产生的名誉主席继续拥有名誉主席的称号并享有相应特权。

若干定义

增选委员”是指由委员会邀请来工作的、通常学有专长的委员。增选委员因此不通过选举。他们有投票权,除非另有规定。

正式会员”是指那些付清最近一财政年度的会费,又不拖欠往年会费的会员。

投票简单多数”是指一次投票时票数至少超过半数的投票。未投票的会员未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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